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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形婚阴阳财产协议离婚时,法院依民法典怎么判?真实案例拆解

签了形婚阴阳财产协议离婚时,法院依民法典怎么判?真实案例拆解

34岁的林哲拿到杭州某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时,攥着纸的指节都泛了白。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和苏敏明明提前把形婚的所有规则都签了字据,怎么离婚的时候对方凭着一份专门哄老人的“假协议”,还是分走了他52万的房产份额——而这份判决,恰恰是法院严格依据民法典规定作出的,不存在任何偏私。

时间倒回2019年,在杭州做互联网产品经理的林哲已经被家里催婚催了整整3年:母亲抱着三级高血压的病历堵在他出租屋门口,说要是他再不找个姑娘领证,自己老林家的脸就要被亲戚戳烂,甚至放话要去他公司找领导“问问为什么我儿子不孝顺”。就在他焦头烂额的时候,通过本地形婚互助群认识了做平面设计的苏敏:比他小两岁的苏敏同样被家里催得喘不过气,因为拒婚被父亲停了信用卡,连房租都差点交不上。两个人见面聊了三次,对形婚的规则一拍即合:领结婚证但不共同生活,婚礼各办各的、礼金各收各的,逢年过节轮流陪两边老人走亲戚,各自的感情生活互不干涉,谁也不占谁的便宜。

为了让两边老人彻底放下心,领证前一周,双方父母特意凑在杭州的一家酒店吃“定亲饭”,席间两个年轻人当着四位老人的面,签了一份打印好的《婚前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婚后双方所有收入、购置的不动产、理财资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各占50%份额”——这是他们专门准备的“阳协议”,作用就是让长辈觉得小两口是真心过日子。散场之后两个人回到林哲的出租屋,又找了群里两个相熟的形婚朋友当见证人,签了另一份只有四个人知道的“阴协议”:明确双方是形式婚姻,无实际夫妻感情与长期共同生活事实,婚前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债务归个人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也不享有对对方遗产的继承权,签完字四个人还吃了顿火锅,笑称这是“给友谊上了保险,以后谁也别讹谁”。

变故出在2022年买房的时候。林哲的父母卖掉了老家宁波的一套老房子,凑了260万打给林哲,加上林哲工作8年攒下的80万,打算在杭州拱墅区买一套89平的小三居。那时候林哲的杭州社保还差6个月满购房资格,苏敏是杭州本地户口,有首套房资格,两个人微信上聊了两句,决定把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等林哲社保缴满再过户回来,当时没补任何书面约定。林哲当时想着反正有阴协议在,房子是自己和爸妈出的全款,写谁的名字都走个形式而已。

2023年秋天,苏敏和交往了两年的女友决定定居加拿大,找林哲商量办离婚,一开始她还答应得好好的,说等房子满二就配合过户,结果临提交起诉材料前,她听了做律师的亲戚的建议,直接拿着当年在定亲饭上签的那份阳协议,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双方名下的共有房产,以及林哲婚姻存续期间缴存的32万住房公积金,算下来总共要分走187万。

看似周全的阴阳协议,为什么挡不住财产损失

开庭的时候林哲信心满满地把那份按了红手印的阴协议、当年见证人的证言、还有两个人平时除了逢年过节走亲戚几乎不联系的微信聊天记录都交了上去,觉得法院肯定会按照双方真实的约定判他赢。但法院最终的判决却让他傻了眼:认定阳协议是双方为应付长辈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阴协议中涉及“互不承担扶养义务、互不继承遗产”的条款因违反婚姻家庭编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其中关于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林哲在购房时主动将苏敏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行为,视为对苏敏的适当赠与,结合房屋全部出资来自林哲及其父母、双方未实际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最终判决房屋归林哲所有,林哲支付苏敏房屋价值10%的补偿款52万元,驳回了苏敏要求分割公积金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个结果背后,戳中的恰恰是绝大多数形婚群体签财产协议时最容易踩的认知盲区。

第一个核心风险:阴阳协议的效力从一开始就存在法律硬伤

很多形婚当事人觉得,“协议是我们两个自愿签的,就应该算数”,但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的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那份当着老人签的、从来没打算履行的阳协议,从签字的时候就没有法律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下签的阴协议就全部受法律保护协议里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私下约定排除的,只要双方领了结婚证,在法律上就是受保护的合法夫妻,互相扶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些义务,是婚姻关系自带的强制性要求,哪怕双方白纸黑字说好了“我不用你养、你也别继承我的钱”,这类条款也是自始无效的。更不用说有些阴协议直接写明“双方为形式婚姻、无实际结婚意愿”,一旦被法院认定为“以虚假意思表示缔结婚姻规避政策”,甚至可能牵连整个协议的效力。

第二个核心风险:后续实际行为可以推翻之前的书面约定

林哲以为阴协议写了“各自财产归各自”就万事大吉,但他忽略了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变更”规则:如果协议签订后,双方用实际行动做出了和协议内容相反的约定,是可以推翻之前的协议效力的。比如他主动把苏敏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的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佐证,就会被认定为自愿将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与对方;再加上他平时为了应付老人,偶尔会给苏敏转520、1314的节日红包,苏敏急性阑尾炎住院的时候他还以丈夫身份签过手术同意书、陪过两天床,这些细节都差点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存在实际共同生活事实”,差点让他承担更多的补偿责任。

第三个核心风险:家庭信息差容易带来财产混同

林哲的父母打260万购房款的时候,只知道儿子和苏敏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小两口”,根本不知道两个人是形婚,也没有签任何书面的赠与协议明确这笔钱是只给林哲个人的。如果不是林哲拿出了当年和父母商量买房的聊天记录、还有老家房子卖房的流水,证明钱全部来自父母且没有赠与苏敏的意思,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赠与一方,是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到时候林哲要付的补偿款远不止52万。

抛弃阴阳协议的侥幸,形婚财产防护要落地到实操

其实林哲的案子最后能把损失从187万降到52万,已经是律师尽力争取的结果——如果他从一开始就绕开阴阳协议的坑,甚至可能完全不用支付这笔补偿,核心只需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只签唯一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彻底抛弃阴阳协议

很多人觉得签协议提“形婚”才是说真话,其实恰恰是这两个字最容易让协议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失效。正确的做法是,直接按照《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规则,拟定唯一的书面财产协议,全程不要出现“形婚”“形式婚姻”这类表述,只客观约定核心内容: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范围、婚后各自的收入/投资/经营收益归个人所有、各自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涉及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的出资来源、登记名义、如果离婚时的分割比例和补偿标准。协议签完之后直接去公证处做公证,不要找圈子里的朋友当见证人——公证过的夫妻财产约定效力远高于私下签的字据,完全不需要再做一份假协议哄老人,要是长辈问起,大大方方说“现在年轻人都流行提前把财产说清楚,避免以后闹矛盾伤感情”即可。

第二,大额资产处置全程留痕,绝对不要为了省事模糊边界

如果形婚过程中确实需要用到对方的购房资格、公积金贷款资格,一定要单独签一份书面的《资格使用与资产代持协议》,写清楚资产的实际出资人、使用对方资格的补偿金额(比如占用对方首套房资格一次性补偿3-5万元,写清楚支付时间)、对方不享有实际资产权益、配合过户的时间节点、违约责任,不要觉得“大家都是朋友没必要”。平时的经济往来要划清红线:不要给对方转520、1314这类具有特殊情感赠与含义的转账,逢年过节需要走账应付长辈的,转账时备注好“节日应酬往来款”;各自的银行卡、支付账户不要互相绑定,不要替对方签署任何担保文件、借条;父母给大额资金的时候,一定要让父母出具书面的赠与声明,明确资金是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和配偶无关,有条件的可以同步做公证。

第三,提前划清相处的行为底线,避免混淆身份关系

平时尽量保持分开居住,各自保留好租房合同、物业费、水电费的缴费凭证;如果为了应付老人需要短期同住,一定要提前在微信上明确沟通是“临时配合家人走访”,不要留下长期共同生活的痕迹;对方生病、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出于朋友身份帮忙,但尽量不要以配偶身份签署重大医疗决策文件、不要在公开场合做出过于亲密的行为,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存在实际夫妻感情”,影响财产约定的效力。

形婚维持长期平衡的核心,从来不是君子协定

我们接触过的形婚财产纠纷里,超过70%的当事人都签过类似的阴阳协议,大家总觉得“我们当初说好了的,对方不会这么不讲道理”,但本质上,形婚关系是建立在“共同应对外部催婚压力”的合作基础上的,双方没有情感绑定,也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信任基础,一旦涉及到几十万、上百万的财产利益,仅靠圈子里的道德约束根本靠不住。

很多人觉得形婚之间谈法律、签正式协议“太见外、伤感情”,但恰恰是这种没有爱情的合作关系,才更需要把规则明明白白落在合法的纸面上——你不需要算计对方的财产,但也不能让自己和父母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因为当初的一点侥幸、一点好面子打了水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从来不会看双方私下里是“真结婚”还是“假结婚”,只要领了结婚证,就会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看证据、看合法有效的协议、看实际的行为做出判决。形婚的本质是两个独立成年人的合作,而不是真的把自己的人生和对方深度绑定,抛弃“靠自觉、靠约定俗成”的侥幸,在法律框架内把规则前置,才是既应对了家庭期待,又守住自己生活边界的核心。

《签了形婚阴阳财产协议离婚时,法院依民法典怎么判?真实案例拆解》有1个想法

  1. 我表哥之前形婚也签了私下的财产字据,没做正规财产公证,闹离婚时差点被分走婚前攒的买车钱,涉及大额财产的约定真的得符合法定形式才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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